湘煤集团董事长被查 该公司总经理此前已落马
纸币则不同,它本身没有价值,纸币的购买力是以国家信用和国家强行法为依据的,因此纸币的发行权当由国家垄断,发行收益应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
法家强调,国家的治乱与兴衰,关键取决于国家法度的有无与好坏。在经历了将近一个世纪的转型之后,法治中国开始成为一个主导性的方向
更进一步,中国古代的民生话语,实际上是和民本话语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邦之主权,仍然属于君主,民生也罢,民本也罢,其中之民,自然只能是臣民而非公民。但实际上,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皇权社会,农业的发展状况,本身就是重要的政治内容,所以才将民生与国计并置。所以,《尚书·大誓》中那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才具有了不同寻常的政治文化意蕴。而且,孟子坚信,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才有资格做天下的共主,在其看来,三代之兴亡,仅德与不德而已,天下之得失又系于民众之得失,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
中国古代政治典章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祭地,本就源于农业生产,但被用来表示皇权合法性的以德配天。按照孟子的观点,民生与王道可谓息息相关,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民之生计,与土地、政事一样为诸侯统治之要务。[58]至于应当制定何种宪法规则以取代货币政策的自由裁量空间,一直是布坎南货币宪法学研究的重点,[59]但他并未给出具体的思路。
然而这只是相对的,因为公众对于货币超发以及由此带来的通货膨胀的感知总是非常迟钝,如果银行增发货币的幅度不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公众对隐性的通货膨胀将会毫无察觉,也就是说,银行可以在不知不觉间将社会上的新增财富尽数捕获。(3)现行的立法使人们丧失了货币财产权的各项权能,当局的货币权力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最大威胁。通过发钞银行间的竞争,使那些不可靠的货币被逐渐地完全清除掉。在众多的财产权类型中,最为重要且最容易被忽视的无疑是货币财产权,尤其是在当代社会。
再次,货币财产权的发展,可以促进财富的积累,进而帮助人们提高自由行动的能力,减少对他人决策的依赖,成为自在自为的主体。【注释】 [1]参见[美]詹姆斯?M.布坎南:《财产是自由的保证》,载[美]查尔斯?K.罗利:《财产权与民主的限度》,刘晓峰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页。
美国早期的纸币都附带承诺,即可以用这些黄金证明兑换黄金,只要将该证明返回财政部即可。还有一点更加重要,也是哈耶克所没有顾及到的,即布坎南所指出的在零通胀条件下征税。如果没有财产,生存将受到威胁,人的各项自由将无法实现,没有财产,人的尊严也难获保障。如果它不再十足兑现,则其价值就将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黄金(或白银)的数量以下。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货币当局会尽量将通胀率控制在人们可接受的幅度之内。[18]只有当一个人对外部世界的一部分享有绝对的支配权时,他才是自由的,而货币财产权的存在使得这种绝对支配权成为可能。[44]前引[21]哈耶克书,第33、114、135—136、36页。五、回归货币财产自由之立法选择 货币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血液,[40]更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货币财产权也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当受到立法的尊重和保护。
哈耶克曾经提到,法治的基本精神之所以在晚近时期发生变异,在于人们对限制权力这一根本性要求的忽视。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阐明了自由、财产和安全的基本原则,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法律是公众意志的表达、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脍炙人口的法律思想,[19]并对整个世界的近代历史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
当然,这种观点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克服通货膨胀和金融危机,还有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灾难。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出现,使得现行货币体制不断遭受来自法律和道德的多重质疑。
[53]因为即便在零通胀的时代,纸币的发行速度也会超过金银增加的速度,所以,纵使宪法规则可以保障纸币获得兑现,却无法保证其获得十足的兑现。当然,随着新宪法命题的提出,人们认识到政府还应担负起第三种责任,即提供财产和自由得以充分实现的外部条件——公共服务,从而使公民行使财产权和自由的空间得以拓展。最后,货币财产权本身便是一项自由权,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其货币财产的自由,甚至还包括了选择使用与不使用货币的自由,是人之自由权利的一部分。而所谓的政府、议会立法,也都在维护着这一有违宪法伦理的政治格局。[3]参见[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如果政府能够创造就业机会,那么政府也可以此为对价换取人民的自由。
进入专题: 货币财产权 货币选择权 通货膨胀 立法 货币宪法 财产权 。然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货币财产权和货币自由的不完满的状态,随着金本位的废除,人们占有和使用货币的权利以及选择的自由都被限制甚至被剥夺。
[9]洛克也说,人类天生是自由的,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在这一问题上,罗斯福政府的做法更加赤裸,在要求公众将黄金兑换成纸币之后不到半年的1933年10月22日,罗斯福宣布政府提高购买黄金的价格,[31]国会也跟着附和,并在1934年1月通过《黄金储备法案》,金价被定为35美元一盎司。
[50][瑞士]彼得?波恩霍尔兹:《货币宪法、政治经济体制与长期通货膨胀》,吴乐乐译,苗连营校,载《学习论坛》2011年第7期,第74页。[54]如果我们乐观一些,认为纸币可以十足地兑现,那么由于通胀幻觉的存在,在零通胀的情形下人们是不会考虑将纸币兑现为黄金的,但恰如布坎南所说,当局仍然可以在公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征收通胀税。
[8]黑格尔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人就是自由意志。当然,哪怕对这种纸币十足地兑换成本位硬币的能力稍有怀疑,人们就会对它存有戒心。[48]再进一步,如果外国金融资本渗入本国货币发行市场,将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甚至本国货币主权为外国资本所窃取,从而使本国沦为他国的金融殖民地,所有关于经济、金融安全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紧接着国会于1933年3月9日颁布《紧急银行法案》,该法案规定:在战时或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其他时期,总统可以……调查、管制或禁止……出口、囤积、熔化金银币或金块银条熔化的行为,或指定其专门用途,[24]从而在事后凭借一部溯及既往且限制了人民基本权利的法案为罗斯福的行为补上了合法性一课。
[21](2)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在金本位制下,信用货币必须以充足的黄金或者白银储备作为发行的前提,所以货币当局在发行货币时必须秉持谨慎的态度,并克制其发钞欲望,否则将会遭受持币人的挤兑。
缺少了这项权利,货币当局便可以不断地通过印钞机以近于零的成本向人民征税,[3]并且不受任何立法限制。对于人类理性而言,自由的价值更加无可替代,它是政治的真正目的,[7]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5)尤其在政府和货币当局过量发行信用货币时,公民应能对政府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者行使保留权利,消除其利维坦倾向。[46]前引[21]哈耶克书,第57页。
国家的第三种货币责任乃是节俭。他还指出,货币宪法是由一组涉及货币扩张程度之规则组成的,它比一般的财政宪法更为严格。而在1935年的诺曼诉巴尔的摩及俄亥俄铁路公司案(Norman v.Baltimore Ohio Railroad Co.)中,[26]联邦法院认为,国会的联合决议是国会和总统采取的应付经济危机的措施之一,是通过通货膨胀进行再分配的政府政策中的一部分。在英国,国王和贵族围绕征税权的斗争促成了议会制度的建立以及《大宪章》的诞生。
[57]在最近发表的《货币立宪》(The Constitutionalization of Money)一文中,布坎南通过反思当前的金融危机进一步指出,作为我们这个社会最高统治者的宪法,是唯一能够使我们的同胞摆脱货币危机的现世社会契约。在此基础上,哈耶克主张建立一种自由银行制度,即将货币发行权交给私人银行,建立起一种互相竞争的货币发行机制。
所以,如果授权私人发行货币,私人银行将会通过货币发行向人民征税,在人民毫无觉察之时将他们的财富拿走。国家的上述责任在货币财产权保障领域同样重要。
[10][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8—39页。因为货币首先便表现为一种最重要的财产形式,或者像迈尔希埃所言,货币财富无非是……已经转化为货币的产品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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